12月9日下午,民建苏州市委专职副主委沈黎,秘书长吴忠庆,民建吴江区基层委主委曹国荣一行走进吴江法院开展“推动个人破产立法,优化苏州创业创新”为主题的调研活动,听取吴江区人民法院的成功经验和意见。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破产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再次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深圳先行一步,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吴江法院自从被江苏省高院确定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关的试点工作”的试点法院以来,也积累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取得了一些成绩。
吴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有顺首先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背景以及吴江法院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在制定操作规范、审慎办理案件等方面的创新探索。
吴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清算与破产庭庭长郝振进一步从理论层面阐述了开展个人债务清理工作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深圳、台州、温州、丽水遂昌等地开展试点的情况和可参考借鉴的经验做法。
吴江法院章伟副局长针对调研提纲的问题作了解答,首先介绍了吴江法院办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的一些特点:1、案件来源需要法院主动推进,其中只有5、6件是当事人主动来咨询申请的,其余都是法院主动推进的;2、案件债务人负债类型多样性;3、涉及金额较大,金融负债占比较高;4、清算程序免债难度大;5、进入程序的债务人违反诚信原则的占比也不低。章伟副局长还介绍了吴江法院处理个人债务清理的十步工作法,最后谈到了推进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此次调研,更深刻地了解到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以将无力还钱的“诚信不幸破产人”与拒不还钱的“老赖”相区分,既降低了国家对“诚信破产人”的救济成本,又能让“诚信破产人”无需面对没有止境的债务追偿,在清偿之后更轻松地回归市场。这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活动的主体需要无惧风险的底气与承担风险的能力。加强宣传力度,让更多债务人、债权人能够接受这一理念。同时也要积极呼吁上层加快个人破产的立法进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