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会员、全国人大代表,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事业部设备运维部经理赵伟反映:
执行工作是司法程序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及时实现,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有效维护,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有效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及时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创新,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执行能力,持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法律权威,但目前在打击拒执犯罪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部分拒执案件难以被立案。
一、存在问题
(一)法院与公安部门沟通机制不畅,没有形成打击合力。当前,法院执行手段普遍都是“程序执行”,执行案件“终本”(终止本次执行程序)就算是符合法院结案率的要求。而执行案件作“终本”处理又只需要符合一些常规化的程序要求,即在查询基本银行账户、户籍地贴个公告、限高等程序化措施做完后,就可以作“终本”处理;但多数被执行人尤其是“老赖”早就把银行资产转移,限高对其也是“不痛不痒”。虽然刑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际情况中,对拒执案件的办理,公安、检察机关与法院往往缺乏常态化沟通机制。法院一般只要达到了执结案件的目的,即便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客观要件,基本上不会将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部分公安、检察机关人员也将执行视为法院内部事务,缺乏参与积极性,司法机关工作之间的相互独立使得拒执罪在实践中被束之高阁。
(二)公检法对拒执罪理解有分歧,立案标准不一。现行《刑法》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但实际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三家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理解存在分歧,比如“有能力履行”的标准中“隐藏、转移财产”是否要查出财产去向,“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是经法院反复催告拒不迁出还是执行干警现场腾退无果,“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到底达到何种程度构成拒执罪等情形的理解和把握不一。例如2021年9月南京首例“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该案件就曾被执行法官移送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表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定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依据不充足,不予刑事立案,之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请了刑事自诉案件,法院才依法立案受理。
(三)查控能力有待提高。被执行人在办案以及执行过程中往往恶意对抗,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加大办案人员查人找物难度,不仅公诉案件容易停滞在侦查阶段,自诉人举证更加困难。目前法院主要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一套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系统,全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简称“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查控。但除上述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资产均无法通过“总对总”实现,申请人若未提供精准信息,法院查处存在较大困难。比如房地产尚未实现全国联网,一般市外、省外房产就不在查控范围内。
二、相关建议
(一)加大对“拒执罪”立案查处力度。加大执行局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动办案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线索,明确法院可立即启动追究程序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对赖账久拖不还的行为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恶意赖账的老赖受到经济和刑罚的双重惩处,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诚信度,体现刑罚的公平性。
(二)明确“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建议公检法建立良好的沟通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立案标准,形成高效、统一的立案以及执行的联动机制。另外,要加大拒执罪案例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上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使被执行人对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会承担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引起高度重视。
(三)完善“总对总”查控系统信息,做到全国“一盘棋”。建议尽快建立全国不动产信息的联网,使被执行人在国内的所有不动产信息全覆盖;并对于除银行存款账户以外的有价票证(股权、债券等)及信托资产、银行保险柜资产建立国内统一登记、信息联网的数据共享平台。针对相当部分被执行人在判决败诉后、执行措施前转移财产,甚至在诉讼中就转移财产的行为,建议加强审理执行(简称“审执”)联动,包括审理阶段对标的较大的案件,或者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案件,主动释明原告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或者建立法院主动查询(非查封)被告财产线索的机制,用以对比被执行后的财产情况。另外,建议扩大主动查询(非查封)、对比被执行人直系亲属财产的机制,运用大数据筛查大额资产转入的情况,并对以虚假离婚和转移财产的接受方也应当按照“拒执罪”共犯或起码按照帮助犯处置,引起社会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