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一直在不断地超越和完善,为中国的民主政治进程不断注入丰富的内涵和充沛的活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形成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体系。协商民主作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很好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的要义和特点,丰富了民主形式、拓宽了民主渠道、加深了民主内涵,展现了中国民主的深厚现实基础和广阔发展前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意见》),把政党协商列为7种协商渠道首位,凸显了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统战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使政党协商能够有章可循,有序发展。

十八大之前,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被概括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并长期沿用。《统战条例》提出:“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是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这一概括将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两项职能,拓展为三项基本职能。并把政党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统战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以这部党内法规和中共中央《意见》为指针,《实施意见》突破了以往“中国共产党提出协商内容,民主党派进行反馈”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单向协商模式,构建了以中国共产党向民主党派提起政党协商为主,辅以民主党派向中国共产党提起政党协商的“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双向的政党协商模式。而《实施意见》是中共中央的文件,它主要还是从中国共产党方面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等进行细化规定,其中涉及民主党派的相应内容,作为民主党派可以参照执行。但是从民主党派的角度参与政党协商应该怎么做?特别是在民主党派提起政党协商方面应该怎么做?中共中央的文件里没有现成答案,需要各民主党派自己研究、制定。政党协商是政党活动的重要内容。民主党派如何参与政党协商,亟须进行统盘规划。

笔者认为,民主党派在对参与政党协商进行通盘考虑时,需要关注几个着力点。

一、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要把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经过长期艰苦卓绝的努力并付出巨大牺牲确立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本质的特征。《统战条例》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首要原则,明确了党在统一战线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孙春兰曾撰文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政党协商是党领导下的协商,党的领导始终是搞好政党协商的首要前提”,强调政党协商的前提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新中国的历史来看,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问题上,民主党派历来是立场坚定、旗帜鲜明的。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各个民主党派始终不渝的指导思想。

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首先要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放在突出重要地位。这不是简单的口号,不是多余的重复,而是郑重的宣示。它表明,民主党派在参与政党协商过程中,就如同在过往履行民主党派参政党其他职能时一样,始终能够把握正确的原则,坚持正确的方向,始终为推动中国政治进程注入正能量。

二、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要以彰显自身特点和优势为目标。

我国的民主党派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界别特色,界别特色是我国民主党派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但是近年来研究发现,各民主党派在组织发展和参政议政履行职能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趋同化表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民主党派的组织特色和政治特色,直接影响了民主党派的代表性。界别特色弱化乃至消失,其结果将淡化民主党派的代表性,各民主党派存在的合理性将受到质疑。各民主党派坚持和发扬各自的界别特色,对民主党派的存在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就民主党派本身而言,彰显自身特色和优势,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履行职能时应当明确的任务,也是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时应当明确的目标。

党中央为我国的政党协商构建了“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参政党)”的双向协商模式。在中国共产党向民主党派提起政党协商的方面,协商的主要内容、形式和程序,由中共中央《实施意见》等文件作了明确的规定,民主党派需要做的是研究好、应对好、反馈好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政党协商课题。在这个方面,彰显民主党派自身特色和优势的问题并不十分突出。而在民主党派向中国共产党提起政党协商的方面,即党派中央以调研报告、建议等形式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意见和建议,和党派中央负责同志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方面,就可以而且应当突出民主党派的特色和优势。

比如,我们民建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民主党派。中共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新时代我国经济建设必须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征途上,与经济界密切联系,是我们民建的界别特色,也是民建的政党优势。我们民建参与政党协商,需要彰显这个特色,发挥这个优势。经济领域需要研究的课题非常广泛,我们民建在考虑提出政党协商的课题时,需要考量课题的“含金量”,和研究内容、报告建议的“含金量”。十九届六中全会要求实现的,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高质量发展。围绕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研究课题、提出真知灼见,就是彰显民建特色与优势,提高民建参与政党协商“含金量”的应由之路。

三、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需要突破传统,创新思维,提升内涵。

从历史来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其发展历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也不是一贯清晰、明确的。民主党派定位为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中的参政党,被视为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还是近些年的事。囿于这样的历史背景,民主党派履行职能、参与政事,形成了习惯被动、偏于保守的传统。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新时代。党中央号召,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正确的方向已经确定。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在沿着正确的轨道不断前行。继续因循守旧只会窒碍我们的进步。民主党派需要突破传统,创新思维,提升本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的内涵。

一是要有建设性思维。对民主党派来讲,中国共产党执政施政结果的好坏,民主党派是荣辱与共的。因此,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需要有建设性思维。民主党派在政党协商层面的意见和建议,不能“为建议而建议”,而应围绕有全局性的、有迫切解决的需要的那些问题提出。并且同样重要的,仅仅发现和指出问题还不够,还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方法或思路。也就是要从大处着眼,从切实可行处着手,使民主党派提出的意见、建议不空洞、有内涵。

二是要有挚友型思维。多年来,民主党派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执政施政措施一般都予以正面肯定和支持。这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概如此、一贯如此的话,长此以往,民主党派就有在参政议政中陷入“清谈”,在政党协商中沦为“清客” 的危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搞统一战线,从来不是为了好看、为了好听,而是因为有用、有大用、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交朋友的面要广,朋友越多越好,特别是要交一些能说心里话的挚友诤友。”其中饱含了对民主党派的殷切希望。所以民主党派要有挚友型思维,对各级党委政府的执政施政措施,是其是非奇非,该肯定支持的坚定地予以肯定支持,发现有疏失的坚决地直言相谏,这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是符合民主党派定位的,才是符合“政党协商”制度的原意的。

四、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要有良好制度和程序,努力实现规范化。

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注重实体而不注重程序,是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文化传统。我们国家在很多方面,制度是有的,但制度与制度之间不系统、不协调的问题突出,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缺程序,落实制度时缺乏必要的规则、次序,制度到了执行层面,就会一人一个样,换人换了样,不能保证制度执行的规范性、连续性。民主党派恐怕也是如此。这样的局面需要改变。

一方面,新时代的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改革和完善司法体制是法治的要求,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互动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社会主义民主在法治的原则下推进,同样是法治的要求。从民主党派的角度来说,用法治精神来规范、指导本党派的政党活动,也是法治的要求。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是民主党派的基本职能,政党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民主党派有必要专门为参与政党协商制定必要的程序和制度,规范推动本党派参与政党协商活动。

另一方面,通过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一直是民主党派努力的方向。比如原民建中央主席陈昌智从全面提高民建自身建设水平的角度出发,就提出“坚持制度治会,使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在参与政党协商这个重大问题上,更应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各民主党派为本党派参与政党协商设计一套良好的制度,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门机构,为高质量的政党协商提供坚实保障。

政党协商于民主党派的重要性毋庸赘述,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凸显民主党派对政党协商工作的重视,强化对政党协商工作的领导,让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站在高起点、坚持高标准、取得好成效,必要时还可以发挥强有力的指挥部作用。其次,政党协商不是民主党派某个部门或某级组织的工作,而是民主党派全局性的工作,难免涉及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以及地方组织之间的协调,这样的协调,靠某个部门是难以承担的,需要有层级较高的领导小组来协调。

政党协商是项高难度工作,高在它是政党对政党的层次,难在选题是否优化、调研是否有针对性、建议是否有实效性,体现一个政党的意志和能力,不容有失。这项工作首先是民主党派全体的工作,需要集全党派之智、举全党派之力,合力来完成。同时这项工作专业性强、理论性和实践性的要求都很高,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机构,既提供咨询、又运筹判断,既献计献策、又跟踪反馈,既研究问题、又提出方案,既能领题作文、又能将方方面面的观点统筹汇总,提高民主党派政党协商的专业性、针对性、实效性。

(二)以目的导向选择课题研究课题,规范研究过程和结果。

对课题的选择,可以采取由领导小组研究制订课题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发动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全体党派成员集思广益推选课题,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方式;还可以将上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运用。目的是实现选题的最优化。

对课题的研究,在坚持大原则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甚至鼓励不同的研究者或研究团队探寻多个途径、研究多个思路,百花齐放。对各种不同的意见、方案均予先接收,由专门机构进行归纳、汇总。目的是获得针对性最高、实效性最强的建议意见。

(三)建立决定机制,规范民主党派政党协商意见的形成。

作为参政党,民主党派提出有关政党协商的意见、建议,是代表民主党派政党意志的。对此建立规范的决定机制,既是程序要义的落实和表现,也是政党意志的实质体现。民主党派均实行民主集中制,鉴于政党协商意见、建议是代表整个民主党派的,这样的意见、建议宜通过各个民主党派的决策机关决定。比如民建章程规定:“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鉴于各民主党派全国代表大会并不是常设机关,关于政党协商的意见、建议,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开会期间,应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可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属于政党协商的一种形式。中共中央《意见》和中央办公厅《实施意见》都有明确规定。笔者理解,这里“以个人名义”的用语,是为了区别前一种民主党派中央“以全体名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形式的不同。按照上下文理解,这项规定同属于“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所以,民主党派中央负责同志虽然可以“以个人名义”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但其表达的不是个人意见,而应当是民主党派的政党意志、政党观点。基于此,民主党派在相关制度中也应规定:党派中央负责同志以个人名义的政党协商意见和建议,须经上述决定机制讨论通过后,方可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反映或提出。

当然,除了上述几方面外,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需要关注的问题还有很多。比如加强思想建设、能力建设等问题。从民主党派高层领导发表的讲话、撰写的文章可以看到,民主党派对这些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并在逐步深入实施。毋需笔者再一一论及。

政党协商还是个新领域,它给民主党派提出了新课题。民主党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需要积极做好思想上、组织上、能力上的准备;民主党派在通盘考虑参与政党协商的问题时,需要坚持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把握基本原则、明确主要目标、创新思维方式、制定良好制度规范推进;需要凝聚全会共识、凝聚全会智慧和力量,选好课题、研究好课题,提出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意见建议,履行好参政党职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的贡献。